詐欺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SDM-113-原金訴-25-20241126-1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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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宇辰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高雄○○○○○○○○) 指定辯護人 李明燕律師(義務辯護) 具 保 人 蕭慶鈴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慶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楊宇辰因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經檢察官訊 問後,諭知以新臺幣1萬元交保,並由具保人蕭慶鈴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在卷可參。  ㈡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113年6月25日到庭,然經合法傳喚,無 正當理由未到庭,經依法拘提亦無所獲,且無另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庭之正當理由,有刑事報到單、送達證書、拘票、高雄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113年7月16日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373003000號函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稽。而具保人經本院通知亦未能督促被告遵期到庭,且其無在監在押或遷址去向不明之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本院自應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全部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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