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SDM-113-原附民-22-20250225-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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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張秀珠 被 告 李昭賢 楊竣宇 楊寬澤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61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至於被告楊竣宇、楊寬澤 雖非本院上開刑事案件之當事人,然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楊竣宇 與楊寬澤與本案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李昭賢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應負連帶責任,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自得對被告 楊竣宇、楊寬澤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 5號判決意旨參照)。因原告請求被告三人連帶賠償部分,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陳芷萱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