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SDM-113-單禁沒-313-202410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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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文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文玲因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開案件尚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均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之必要,於民國113年6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海洛因 (含包裝袋) 2包 粉末檢品(編號1、2) 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合計驗後淨重0.34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月24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1110號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3013號卷第75頁) 110年毒保字第285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毒偵字第3013號卷第57頁) 二 海洛因 (含包裝袋) 1包 粉塊狀檢品(編號3)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後淨重0.28公克) 三 海洛因 (含包裝袋) 1包 碎塊狀檢品(編號4)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後淨重0.51公克) 四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後淨重0.47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39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3013號卷第71頁) 110年安保字第941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毒偵字第3013號卷第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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