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SDM-113-單禁沒-322-202410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文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均含包裝袋,驗前毛重合 計貳點肆公克)及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 貳組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文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及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2組,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下稱前案),經法院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111年8月3日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下稱本案),經檢察官認定該毒品係被告施用剩餘,其持有毒品行為應為前案施用毒品犯行所吸收而不再論罪,乃由同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00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等情有各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本案扣得之白色結晶5包(驗前毛重合計2.4公克,抽取編號8檢驗)及玻璃球吸食器2組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85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2年度他字第492號卷第33-35頁)存卷可佐,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吸食器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