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SDM-113-單禁沒-328-202501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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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美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他聲請(即附表二部分)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巫美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或應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①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②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③「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徵之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足見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經查獲者,該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應依行政程序處分「沒入銷燬」,而非依司法程序宣告「沒收銷燬」。易言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另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須已構成犯罪,亦即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或持有特定數量(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6項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修正後同條第5項、第6項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則該第三、四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即修正後第38條第1項)違禁物之規定,宣告沒收;如行為人之行為尚未構成犯罪,則該第三、四級毒品即非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11號、98年度台上字第6117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一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確屬違禁物;另上開毒品之包裝或吸食器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至如附表二編號1、2、4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雖含第三、四 級毒品成分,惟其純淨重均未逾5公克,有附表二號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檢察官偵查後乃認被告持有上開毒品並不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而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且依卷存事證,本院亦查無被告涉有何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上開第三、四級毒品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持有上開第三、四級毒品並不構成刑事犯罪,而屬行政不法,則此部分扣案之第三、四級毒品,即應由查獲機關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另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經檢驗後未含有毒品成分,亦有編號所示鑑定書可佐,則聲請意旨記載上開扣案物含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顯有誤會,亦難認係違禁物。是以,檢察官聲請就附表二所示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重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安非他命 3包(驗後淨重合計2.3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314號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06號卷第41頁) 2 海洛因 1瓶(驗後淨重6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1223924930號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06號卷第37頁) 3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06號卷第45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重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粉紅色毒品咖啡包 2包(驗後淨重合計1.81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銅成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314號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06號卷第41頁) 2 黑色毒品咖啡包 2包(驗後淨重合計5.6715公克,純質淨重0.3445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06號卷第45-47頁) 3 淡粉紅圓形錠劑 1顆(驗後淨重0.0723公克) 檢出Trazodone成分(非毒品成分) 4 橘色錠劑碎塊 1顆(驗後淨重0.0332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