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SDM-113-單禁沒-338-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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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智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智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8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1、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本件於113年2月14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及其持有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故應為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簡稱本案)。又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麥角二乙胺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確均屬違禁物;另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甲基安非他命 3包 (驗前毛重各1.2公克、1.28公克、1.95公克) 抽取編號3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1.93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3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97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641號卷第31頁) 2 麥角二乙胺 5張 (驗前毛重合計5.076公克) 隨機抽取1張,檢出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成分(驗後淨重0.066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