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SDM-113-單禁沒-342-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欣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欣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決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 字第383號判處罪刑確定,惟上開判決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與該案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無關,故未於判決內諭知沒收銷燬;另被告涉嫌於民國112年1月17日2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並於警詢時供稱警方在其住處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其個人吸食使用,而被告此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本案);上開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112年1月18日調查筆錄(見112年度偵卷第4989號卷第17頁)附卷可憑。又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確均屬違禁物;又該等毒品之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備註 1 大麻(含包裝袋) 1包(驗後淨重1.51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3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707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執聲卷第21-22頁) 2 殘渣袋 7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