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SDM-113-單禁沒-343-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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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世華施用毒品犯行,經檢察官簽結在 案。惟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及摻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5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7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完整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佐。另被告於112年2月15日20時30分許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簡稱本案),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而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933號為行政簽結在案,亦有上開簽呈1份存卷可查。又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確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裝袋及吸食器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轉碼編號 數 量/檢驗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編號1) 檢出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0.77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51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933號卷第73頁) 113年安保字第753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毒偵字第933號卷第75頁) 2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編號2) 檢出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0.064公克) 3 吸食器玻璃球 B00000000 1組 檢出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3年檢管字第2191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毒偵字第933號卷第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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