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SDM-113-單禁沒-345-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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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應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 參參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應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0.332公克,有卷附112年度安保字第218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2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06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3629號卷第67、7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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