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SDM-113-單禁沒-346-202501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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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琮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琮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決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2包、甲基安非他命2包(按:113年度執聲字第874號卷第19至20頁,係指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及編號2、6所示海洛因),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⑴按法院受理檢察官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時,固然僅應就聲請人所聲請之物品是否為違禁物加以判斷,至於該違禁物是否作其他證明所用,並非受理聲請之法院於裁定准否宣告沒收所應斟酌之事項;然而,如被告單純持有毒品之犯罪事實,未經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自仍未偵查終結,應由檢察官續行偵查,至扣案毒品在偵查或審判中,猶有作為認定被告刑事案件中之證據所必要者,即不宜在未偵查終結或判決前准許檢察官聲請單獨沒收(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22號裁定意旨參照)。故倘被告持有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行為未經處置,則因被告持有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行為係屬犯罪行為,檢察官自不能置被告持有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行為於不顧,逕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⑵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學理上稱為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係居於查獲毒品如何處理之立場而為規範。於具體案件,仍須以該毒品和被告所犯之罪具有一定關係,始有其適用。申言之,倘販賣之一方已將之交付買方,且扣押在買方施用毒品案件之內,既與賣方被告之販賣毒品案件脫離關係,自不能在賣方之本案判決,諭知將扣在買方之另案內毒品,予以沒收銷燬(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09號判決意旨參照)⑶末按,法院對同一違禁物已依檢察官之聲請而裁定宣告沒收確定,如又重複裁定諭知沒收者,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74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若扣案之違禁物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銷燬),若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自應駁回聲請。 三、經查: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16日1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 號馨悅飯店6樓607室,經警搜索後,扣得如附表所示海洛因2包、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警方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6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47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715號卷《簡稱毒偵一卷》第87至88頁,同113年度執聲字第874號卷第19至20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又被告於當日為警查獲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蔡竣宇、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陳宜清、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犯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並認定上開扣案之海洛因2包、甲基安非他命2包,與被告該案犯行無關,故未於該案判決諭知沒收銷燬,亦有該案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海洛因2包,既經本院認與被告上開 犯行無關,且被告於該案偵查時供稱:我沒有碰海洛因,現場的海洛因是在翁睿謙的鐵盒子裡面,不是我的等語甚堅(見毒偵一卷第51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171745200號卷《簡稱警三卷》第6至7頁),而被告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時,尚有翁睿謙、陳宜清、蔡竣宇在場而同遭查獲,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圖在卷可參(見警三卷第51至59頁),參酌翁睿謙於警詢時供稱現場沙發上鐵盒內之注射針頭1支及該鐵盒為其所有,惟否認扣案2包海洛因為其所有等語(見警三卷第25、30頁),以及陳宜清供稱現場沙發上鐵盒及其內物品(含附表編號2所示海洛因)、沙發上之海洛因1包(即附表編號1所示海洛因)均為翁睿謙所有等語(見警三卷第35至36頁),堪認上開扣案之海洛因2包,究係何人所有,尚待檢察官再行偵查釐清,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前,扣案之海洛因2包係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之重要證物,自不宜先予單獨沒收銷燬之。是以,此部分聲請即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被告販賣予蔡 竣宇之毒品,亦經被告於該案偵查時供承:該次買賣已完成,我給他安非他命1小包,並收取2,500元,蔡峻宇拿到安非他命就在我房間內施用,房內床墊下方所查扣之安非他命是蔡竣宇所有等語明確(見警三卷第6頁、毒偵一卷第50至51頁),且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亦經上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則該甲基安非他命1包既已出售予蔡竣宇,且於蔡竣宇持有狀態下為警查扣,此節亦經蔡竣宇予以是認(見警三卷第49至50頁),自無從以被告為沒收之義務人,揆諸上開說明,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則係陳宜清施用 所剩,業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955號判決諭知沒收銷燬,有該判決在卷可參,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即不得再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1 海洛因 (含包裝袋) 1包 白色粉末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後淨重0.04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6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47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1751號卷《編為毒偵一卷》第87至88頁,同113年度執聲字第874號卷第19至20頁) 1.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三卷第53頁)編號2。 2.沙發上查獲。 2 海洛因 (含包裝袋) 1包 白色粉末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後淨重0.250公克) 1.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2.沙發上鐵盒內查獲。 3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0.100公克) 1.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2.沙發旁查獲。 4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0.361公克) 1.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2.床墊下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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