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SDM-113-單禁沒-353-202411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俊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菸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俊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查扣之電子菸1支,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在卷可按。又前開案件扣得之電子菸1支,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6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及高雄地檢署112年度檢管字第255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595號卷第91頁、高雄地檢署112年度緩字第2298號卷第2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屬違禁物。另上開電子菸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僅就第二級毒品部分聲請沒收,未聲請沒收「銷燬」,雖有未恰,惟本院依聲請為職權認定,認尚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