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8
案號
KSDM-113-單禁沒-358-202411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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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金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均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合計伍點壹 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金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3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44、19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米白色粉末2包(驗後淨重合計1.6公克)、白色粉末1包(驗後淨重3.55公克),送驗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2年7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3320號鑑定書(見聲沒卷第1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