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SDM-113-單禁沒-364-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雅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均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合計零點 壹陸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 重零點參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雅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2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111年8月29日為警查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犯行,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民國113年5月9日停止戒治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簡稱甲案);被告另於112年5月19日為警查獲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檢察官認應併入甲案之強制戒治程序,而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81號簽呈併案(簡稱乙案);上開等情有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及乙案之檢察官簽呈附卷可憑。而甲、乙兩案為警查扣之白色粉末2包(驗後淨重各為0.013公克、0.147公克)、白色結晶1包(驗後淨重0.33公克),送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104號、112年6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99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9頁、第21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