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SDM-113-單禁沒-370-202411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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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稟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 壹玖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稟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未經上開判決宣告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欲宣告沒收之違禁物,原則上雖應於有罪判決時,一併宣告沒收,然於犯罪行為因法律上或事實上之原因,對於行為人為不起訴處分或經起訴後因上開原因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因未為有罪之判決,案內之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自得由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訴字第181號判決無罪確定,有上開裁判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19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66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454號卷第141頁)存卷可佐,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