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SDM-113-單禁沒-371-202501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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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順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壹參參 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順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經送驗後檢出海洛因成分,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10日下午某時許,在高雄市○○區 ○○○巷00○0號居處內,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年月12日13時2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嗣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嗣被告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於111年10月21日釋放出所,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上開查扣之白色粉末2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分別為0.072公克、0.061公克),有111年度毒保字第183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5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15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65、67頁)附卷可稽,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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