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SDM-113-單禁沒-374-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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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天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 陸壹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天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2年6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簡稱甲案);被告另於111年6月19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為警查獲,經檢察官認應併入甲案之強制戒治程序,而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077號檢察官簽呈併案(簡稱乙案);上開等情有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及乙案之簽呈附卷可憑。而乙案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0.616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7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92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077號卷第87頁)存卷可佐,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