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DM-113-單禁沒-377-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志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790號不受理判決確定。查扣之海洛因2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業於民國113 年6月9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1790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有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米白色粉末檢品1包及米黃色粉末檢品1包,送驗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海洛因 (含包裝袋) 1包 米白色粉末檢品 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餘淨重0.73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6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1830號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152號卷第122頁) 113年毒保字第150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毒偵字第1152號卷第115頁) 二 海洛因 (含包裝袋) 1包 米黃色粉末檢品 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餘淨重0.07公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