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DM-113-單禁沒-378-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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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俊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貳零伍 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俊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6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0.205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1年5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15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646號卷第31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前述海洛因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