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SDM-113-單禁沒-380-202501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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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洺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均含包裝袋,驗前毛重合 計壹點伍肆柒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龔洺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俱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5月26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3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834、835、836、837、8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之晶體1包(驗前毛重0.6037公克)、晶體2包(驗前毛重合計0.9434公克,抽取1包檢驗)經送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8月13日慈大藥字第1100813060號、111年7月4日慈大藥字第1110704062號鑑定書(見聲沒卷第7頁、第13頁)存卷可佐,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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