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KSDM-113-單禁沒-381-2024121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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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章有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112 年度緩字第2291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查扣之大麻2包,因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於民國111年9月16日0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 次案件為警查獲,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述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對相關偵查及執行卷宗屬實。 ㈡、前開案件扣得之植物2包經初步檢驗及抽驗結果,確含第二級 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檢察官聲請意旨僅就第二級毒品部分聲請沒收,未聲請沒收「銷燬」,雖有未恰,惟本院依聲請為職權認定,認尚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鑑定書 備註 一 大麻 (含包裝袋) 1包 (毛重0.38公克) ①初步檢驗,呈大麻反應。(見(111年度偵字第26533號卷第67頁) ②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2包抽1,檢驗後淨重0.203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0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28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偵字第26533號卷第97頁) 111年毒保字第346號扣押物品清單(111年度偵字第26533號卷第95頁) 1包 (毛重0.5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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