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KSDM-113-單禁沒-382-2024121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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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志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含包裝袋,合計驗後淨 重貳點柒陸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志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8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2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分別為1.582公克、1.18公克,合計驗後淨重2.762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2年5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33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執聲卷第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