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05
案號
KSDM-113-單禁沒-383-2024120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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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岱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 陸陸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岱樺於民國112年9月16日(聲請書誤 載為112年9月6日)在高雄市小港區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包,經檢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0.663公克,有卷附113年度安保字第232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1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27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2391號卷第83、12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檢察官聲請意旨僅就第二級毒品部分聲請沒收,未聲請沒收「銷燬」,雖有未恰,惟本院依聲請為職權認定,認尚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