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DM-113-單禁沒-385-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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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冠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 伍參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傅冠銘前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之扣案物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於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0.532公克,有卷附113年度安保字第154號扣押物品清單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32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396號卷第37、4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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