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KSDM-113-單禁沒-386-2024121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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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意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均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合計零點 壹零陸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 淨重零點零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意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2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民國113年2月7日停止戒治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驗後淨重各為0.01公克、0.096公克)、白色結晶1包(驗後淨重0.08公克),送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8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491號、112年6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64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7頁、第1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