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KSDM-113-單禁沒-393-2024121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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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君璧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 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5號、第156號被告袁君璧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於113年6月14日死亡,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扣案之海洛因3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移送偵辦後,因其業 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死亡,故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5號、第1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 ㈡、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米色粉末1包、白色粉末2包,經 送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轉碼編號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海洛因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米色粉末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7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64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790號卷第19頁) 113年毒保字第5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毒偵字第1790號卷第36-1頁) 二 海洛因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白色粉末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73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82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989號卷第35頁) 112年毒保字第265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毒偵字第1989號卷第67頁) 三 海洛因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白色粉末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93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