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0
案號
KSDM-113-單禁沒-397-202412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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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泓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泓翔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 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含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2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曾泓翔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9月11日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被告於112年6月1日某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4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佐。 ㈡、本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及塑膠瓶吸食器1組 ,送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上開吸食器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7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15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2496號卷第55頁) 112年檢管字第2656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毒偵字第2496號卷第57頁) 二 塑膠瓶吸食器 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