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SDM-113-單禁沒-399-2025010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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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崇民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 3年度毒偵字第1555號被告謝崇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海洛因6包、安非他命2包,送驗後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移送偵辦後,因 其業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死亡,故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5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 ㈡、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米白色粉末檢品3包、碎塊狀檢品 2包、白色粉末檢品1包、白色結晶2包,經送鑑驗結果,均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海洛因 (含包裝袋) (原編號1至3) 3包 米白色粉末檢品 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餘淨重1.19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9610號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1555號卷第69頁) 113年毒保字第247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毒偵字第1555號卷第45頁) 二 海洛因 (含包裝袋) (原編號4、5) 2包 碎塊狀檢品 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驗餘淨重18.16公克) 三 海洛因 (含包裝袋) (原編號10) 1包 白色粉末檢品 經檢驗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10.09公克) 四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原編號6)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後淨重18.420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8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63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1555號卷第73頁) 113年安保字第703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毒偵字第1555號卷第47頁) 五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原編號7)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檢驗後淨重3.17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