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DM-113-單禁沒-403-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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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瑞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伍零參 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 1年度緩字第3008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查扣之海洛因1包,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高雄地檢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39、17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在卷可按。 ㈡、本案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0.503公克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5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12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高雄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179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439號卷第125頁、第127頁),足認確屬違禁物。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僅就第一級毒品部分聲請沒收,未聲請沒收「銷燬」,雖有未恰,惟本院依聲請為職權認定,認尚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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