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SDM-113-單聲沒-110-2024101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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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沂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 聲字第1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陸拾伍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沂潔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865元,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89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又扣案之現金865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見警卷第8頁、11-14頁)附卷可憑,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被告雖與商標權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達成和解,有陳報狀及和解契約書(見偵卷第41-48頁)在卷可佐。然本案實際販售數量不詳,且扣案犯罪所得數額非高,亦無從區別所侵害各商標權之數額;復參以本案尚有其他商標權人並未與被告和解,但同樣遭受損失,及扣案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認定販賣之時間等情,堪認諭知沒收扣案之款項,尚無過苛之虞。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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