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SDM-113-單聲沒-112-2024102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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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景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 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魔術用玩具紙鈔貳拾肆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景平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期滿簽結,惟扣案之偽造佰圓券(魔術用玩具紙鈔)24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案 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22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對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而扣案之偽造佰圓券24張,係魔術用玩具紙鈔,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49-50頁),並有112年度檢管字第415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及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見偵卷第17頁、第25-27頁)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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