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DM-113-單聲沒-117-2024112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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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匯吾 吳政諺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2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物喇叭一個,為告訴人所提出,遭 網路賣家詐騙購買之偽品,屬於供犯罪所用之物。因網路賣家為大陸地區不詳人士,無法追查;被告謝匯吾、吳政諺(下稱被告謝匯吾等2人)僅係提供蝦皮帳戶之人,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再按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匯吾等2人前因涉犯加重詐欺罪嫌,經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65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然徵以該不起訴處分書之理由:「被告吳政諺辯稱,係將帳號出租給菁鼎選有限公司,並未經營賣場,並提出合作託管協議書、聊天紀錄為證。被告謝匯吾辯稱:我們是做網拍,因為一個賣場只有3-5個商品熱賣,其他就要下廣告,所以有不同的帳號會比較好賣,但有時帳號是轉給同行使用,給大陸人使用,我之前在大陸採購,有認識大陸電商,他們只能用這種小帳號來臺灣做,本案賣場不是我經營,是大陸廠商『池魚』,我們只跟臺灣廠商合作,發生問題後我會跟賣家講叫他處理,叫他把匯款帳號貼給我,應該是我把退款轉給客戶的等語,並提出與『池魚』之對話紀錄為證。從上開對話紀錄可知,蝦皮帳號aaa00000000帳號之賣場並非由被告謝匯吾或是被告吳政諺所經營,故其二人應無詐騙告訴人之行為。又大陸廠商『池魚』係有實際經營賣場,有訂單查詢紀錄在卷可佐,故被告謝匯吾在出租帳戶能否預見『池魚』會用做販賣盜版商品之詐欺使用,不無疑問,故難認其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綜上,應認被告二人皆犯罪嫌疑不足。」,本件扣案之藍芽喇叭1箱,均非被告謝匯吾等2人所有之物,且該案既經檢察官以上開理由認定被告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亦無從認定該扣案之藍芽喇叭1箱為供被告謝匯吾等2人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檢察官聲請沒收自屬與法不合。從而,檢察官上開聲請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