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21

案號

KSDM-113-單聲沒-120-2025012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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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任貴 翁義豊 楊太郎 陳永生 王明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 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具撲克牌貳副及賭資新臺幣捌仟捌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任貴、翁義豊、楊太郎、陳永生、王 明輝(下稱被告王任貴等5人)涉嫌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撲克牌2副、賭資新臺幣(下同)8,850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4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第1項之罪, 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任貴等5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王任貴等5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公然賭博罪,惟因其等均認罪悔悟,犯後態度良好,且犯罪情節輕微,而以113年度偵字第179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之賭具撲克牌2副及賭桌上賭資共8,850元(被告王任貴部分為2,600元、被告翁義豊部分為800元、被告楊太郎部分為2,100元、被告陳永生部分為1,350元、被告王明輝部分為2,00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渠等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暨扣案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見警卷第9-12頁、第17-20頁、第25-27頁、第33-36頁、第42-47頁),是上開扣案物品,不問何人所有,均應予以沒收。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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