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21
案號
KSDM-113-單聲沒-121-2025012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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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妤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 聲字第1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妤靜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查扣之仿冒APPLE筆記型電腦保護殼1件、贓款新臺幣(下同)3,600元,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 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4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美商 蘋果公司商標之物品,有美商蘋果公司出具之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6至26頁),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核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㈢、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現金3,600元,係被告因販賣仿冒 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5頁),並將該等款項交與警扣押乙情,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高雄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等件存卷可查(見警卷第10至14頁、偵卷第36頁)。是該筆扣案之現金3,6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綜上,聲請人所為聲請,均屬有據,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一 仿冒美商蘋果公司APPLE商標之筆記型電腦保護殼 1件 111年度檢管字第330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偵字第4459號卷第13頁) 二 現金 3,600元 112年度檢管字第89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偵字第4459號卷第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