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18

案號

KSDM-113-單聲沒-122-2024111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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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奕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奕展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4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第1項之罪, 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50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在卷(見偵卷第8-14頁、第122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電子遊戲機具查扣單、電子遊戲IC板查扣單、代保管通知單、現場蒐證暨扣案物品照片及112年度電保字第11號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7-75頁、第79-87頁、第95頁),是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4項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IC板 8片 2 電子遊戲機台 8台 現責付被告保管中,有代保管通知單、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偵卷第17-21頁、第61-75頁) 3 戳戳樂洞洞板 12片 4 刮刮樂紙 1張 5 現金(新臺幣) 8,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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