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SDM-113-單聲沒-123-2024111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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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智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 聲字第1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智榮因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並已期滿未經撤銷。查扣之選物販賣機1台(含IC板1片)、扣案款新臺幣(下同)1,610元及摸彩券1張,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第1項之罪, 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2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在卷(見警卷第3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代保管通知單、電子遊戲機具查扣單、電子遊戲IC板查扣單、現場蒐證暨扣案物品照片及112年度電保字第7號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見警卷第8至12頁、第14至16頁、第21至30頁、112年度偵字第17227號卷第11頁),是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4項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IC板1片 高雄地檢署112年度電保字第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偵字第17227號卷第11頁) 2 現金1610元 3 摸彩券1張 4 選物販賣機1臺 現責付與被告保管中,有警詢筆錄、鳳山分局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3、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