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SDM-113-單聲沒-126-2024112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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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玉成 丁美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 沒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之手錶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玉成、丁美容(下稱被告黃玉成等2人 )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GUCCI商標之手錶1支,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 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玉成等2人因涉嫌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審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13年度偵字第29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本案扣得之手錶1支,經鑑定結果係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商標之物品,有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見偵卷第59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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