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SDM-113-單聲沒-127-20250123-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立綸 楊駿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 字第1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立綸、楊駿昇(下稱被告許立綸等二 人)前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被告許立綸等二人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 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立綸等二人因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386號、112年度選偵字第30、31號、111年度選偵字第1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許立綸等二人所有,供本件經營賭博網站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業據被告許立綸等二人偵查中供承明確(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171638200號卷一第76頁、第77頁、第94頁、第100頁;111年度偵字第34386號卷一第48頁、第49頁、第53頁、第145頁;111年度偵字第34386號卷二第217頁、第227頁),是上開扣案物核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無訛,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I-PHONE行動電話 (深色;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1、所有人:被告許立綸。 2、112年度南大贓字第6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偵字第34386號卷二第129頁)編號2、6、7、8。 2 Redmi行動電話 (藍色;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3 I-PAD (銀色;IMEI:000000000000000) 1台 4 I-PAD (金色;IMEI:000000000000000) 1台 5 犯罪所得繳回之現金(新臺幣) 33萬元 1、所有人:被告許立綸。 2、112年度檢管字第82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3年度執聲字第1652號卷第13頁)。 6 I-PHONE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1、所有人:被告楊駿昇。 112年度南大贓字第6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1年度偵字第34386號卷二第93頁)編號1、5、6、7。 7 電腦主機 (ASUS-MD590) 1台 8 電腦主機 (含螢幕、鍵盤、滑鼠、電源線) 1台 9 I-PHONE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10 犯罪所得繳回之現金(新臺幣) 7萬元 1、所有人:被告楊駿昇。 2、112年度檢管字第99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3年度執聲字第1652號卷第11頁)。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