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05
案號
KSDM-113-單聲沒-131-2024120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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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蓮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 聲字第2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 2年緩字第2471號商標法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蠟筆小新吊飾88件、布丁狗、雙子星吊飾各1件、MELODY吊飾2件,因屬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 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偵字第195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而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商標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POMPOMPURIN」、「My Melody」、「LITTLETWINSTARS」商標之物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及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及(見警卷第55至57頁、112年度他字第1056號卷第49至50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商標之吊飾 88件 112年度檢管字第160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3年度執聲字第2102號卷第11頁) 2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POMPOMPURIN商標之吊飾 1件 3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My Melody商標之吊飾 2件 4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LITTLETWINSTARS商標之吊飾 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