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0

案號

KSDM-113-單聲沒-135-2024122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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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添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 字第2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緩字第2439號 被告郭添寶竊盜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查扣之贓款新臺幣(下同)400元,因屬被告所有,且係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偵字第284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 ㈡、扣案之現金400元,為被告竊盜犯罪變賣所得,業據被告於警 詢、偵查中供承明確(見警卷第4頁、偵卷第22頁),核與證人王朝明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見警卷第13頁)。又被告於偵查中已自動繳回該變賣所得400元,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稽(見執聲卷第7頁、第8頁),是上開扣押物確屬被告前揭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 ㈢、然被告與告訴人劉庭寧達成調解,賠償5千元等情,有調解筆 錄1份附卷可證(見偵卷第37頁至第39頁),故被告上開賠償金額顯已超過其犯罪所得,堪認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倘再對扣案之400元予以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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