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0
案號
KSDM-113-單聲沒-136-2024122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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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美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 字第2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具撲克牌壹副及骰子捌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美娥涉嫌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撲克牌1副、骰子8顆,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第1項之罪, 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至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雖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然刑法第266條第4項義務沒收係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而所述賭博器具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偵字第192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報告書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對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 ㈡、前開案件扣得之賭具撲克牌1副、骰子8顆,係當場賭博之器 具,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209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見偵卷第89頁至第97頁),是上開扣案物品,不問何人所有,均應予以沒收。 ㈢、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