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DM-113-單聲沒-137-2024123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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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子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 聲字第2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手錶壹件,沒收之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 3年緩字第8號被告彭子恩商標法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查扣之仿冒CHANEL商標商品手錶1件,因屬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意圖販賣而於網路陳列 仿冒商標商品罪,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163號為緩起訴處分,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本件扣案之手錶1件,經鑑定結果係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1份(見警卷第16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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