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5
案號
KSDM-113-單聲沒-138-2024122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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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國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 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剪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國麟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為職權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剪刀1把,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 偵字第2450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㈡、前開案件扣得之剪刀1把,係被告所有,供其實施本件竊盜犯 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陳明確(見偵卷第35頁至第36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蒐證暨扣案物品照片在卷足憑(見警卷第21頁至第25頁、第37頁至第45頁),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