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DM-113-單聲沒-140-2024123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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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辜俊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 聲字第2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襪子壹佰壹拾參雙均沒 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辜俊穎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惟扣案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襪子113雙,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 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1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本案扣得之襪子113雙(含購證2雙),係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2份(見警卷第55-64頁、第77-81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