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7

案號

KSDM-113-單聲沒-144-2024122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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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 聲字第2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裝飾假指甲 壹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育瑄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惟扣案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裝飾假指甲1組,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 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偵字第1970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   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之裝飾假指甲1組,係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  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   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4頁至第16頁),堪認前開 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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