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SDM-113-國審強處-1-20241209-5

字號

國審強處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強處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龍滿 選任辯護人 李奇芳律師(法扶律師) 陳威延律師(法扶律師) 鄭婷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9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龍滿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 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理 由 一、被告吳龍滿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罪嫌 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事實認有逃亡及湮滅證據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2、3 款之規定,自民國113 年1月12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復自113年4月12日、113年6月12日、113年8月12日、113年10月12日起各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在案。 二、茲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 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所涉殺人案件,有卷內相關證人證述、監視器錄影畫面、現場照片及扣案物等證據可佐,顯見被告所涉上開犯嫌確屬重大。又被告所涉殺人罪係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人性趨吉避凶之利害考量,且參諸被告於案發後隨即駕駛機車逃離現場,經員警於外縣市拘捕始行到案之情狀,顯見已有逃亡之事實;復審酌被告於騎車離開現場過程中,曾有丟棄所穿著衣物等物品之舉,亦有事實認其有湮滅證據之虞,而有羈押原因。再審酌被告所涉殺人罪對社會之危害性、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後,認若採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後續審理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被告羈押之必要性仍在,應自113 年1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10 5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賴建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