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KSDM-113-國選訴-1-20241018-1

字號

國選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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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國選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懋昌 義務辯護人 陳忠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選偵字第25號、第59號、第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懋昌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懋昌係中華兩岸活動交流總會現任理 事長、高雄市民宿協會活動組長,亦為炤榮旅行社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陳麗卿,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9樓之3)副總經理。另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於民國113年1月13日舉行,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12年9月12日發布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於112年11月7日發布立法委員選舉公告、於112年11月20日至同年月24日受理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之申請,而立法委員選舉包含區域選出立法委員、以及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立法委員(下簡稱不分區立委),不分區立委選舉部分,係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其席次依政黨得票率計算。被告明知大陸地區台辦等機構,於本次選舉及向來之政治傾向,均係支持主張「兩岸一家親」、「兩岸關係更好」之泛藍陣營,且附表所示之人均為本次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選舉之選舉權人,而對於本屆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之選舉具有投票權,仍基於受滲透來源資助、委託、指示,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行使等犯意,於000年0月間以微信聯繫北京市東城區臺辦主任張麗梅後,張麗梅即委託、指示被告按中方安排之各行政區對口單位,即北京市東城區對口單位為高雄市岡山區、鼓山區及鹽埕區,由被告邀集上開對口單位一定比例之里長隨團參與陸方資助之落地招待團,且指派大陸對臺統戰外圍單位「北京博納傳奇文化有限公司」負責人王娜作為執行聯絡窗口後,被告再行邀集如附表所示之里長、里民等人參加,並將該名單提報,經前開單位審核確定符合大陸北京市臺辦方面之落地招待規定後,被告遂於112年9月19日至9月25日,以「高雄里長民眾北京東城參訪團」名義,偕同附表所示里長、里民等共74名團員自高雄出發至北京,待該團團員抵達北京時,全程均為落地招待,即團員只需自行負擔機票費用約新臺幣(下同)1萬9,500元至2萬1,400元,王娜及被告並委由不知情之賓士旅行社(登記負責人吳淑蓉,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4、12樓)總經理彭士洪協助訂購機票及代收機票費用,被告即可從機票費用中抽取每人約3,500元至4,500元不等之機票價差利潤,落地至大陸地區後,即由大陸地區臺辦人員接待並由大陸地區政府資助食、宿、交通、旅遊、參訪等全部行程費用,惟需接受臺辦人員安排參訪社區基地及交流座談會等行程,渠等旋於112年9月20日上午在東城區東花市街道參訪後舉辦京台交流座談會,出席之花市棗苑社區黨委書記劉丹在座談會上先表達「蔡女士」沒有讓兩岸交流互惠等語;又於同日晚間在北京市東城區天壇福宴餐廳舉辦歡迎晚宴,大陸地區臺辦人員即北京市臺辦副主任李勁松、北京市東城區臺辦主任張麗梅、東城區臺辦科長王愛東、北京市臺辦綜合處長劉清等人均共同出席晚宴,席間由被告向大陸地區臺辦人員介紹該團成員身分,北京市東城區臺辦主任張麗梅上臺致詞表達「兩岸一家親」、「希望兩岸同胞能夠互相學習、交流」等語,另北京市臺辦副主任李勁松並多次向具有投票權之團員發表並宣傳:「希望台灣選民自己好好選舉,將來能恢復兩岸交流,把關係變好」、「早點恢復交流」等語,並詢問具有投票權之團員就台灣「藍白合」議題之看法,而共同以此方式,以期該些參與旅遊之投票權人為泛藍陣營之政黨及其總統候選人之一定投票權行使,又該團行程共包括:住宿東直門智選假日酒店,參觀東花市街道、鳥巢、水立方、天壇、故宮博物院、古北水鎮、司馬台長城、頤和園、恭王府等景點,期間所有交通、景點以及餐飲費用等,均由大陸地區政府支付費用招待,參加團員僅支付每人約為1萬9,500元至2萬1,400元之費用,餘由大陸地區政府資助招待而交付不正利益。因認被告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反滲透法第7條第1項之受滲透來源資助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反滲透法第7條第1項之受滲透來源資助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等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99條第1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係以被告調詢及偵查中之供 述、證人葛有力、張簡裕芳、彭士洪、林辛福、黃昭翔、洪進成、林德松、張鵑、梁源泰、莊惠民、王家樑、張慈惠、黃德財、鄭淑美、張玉琴、林秀英、陳情、張詠富、吳清炎、吳淑釧、許美惠、姚貴華、林素女、盧本善、傅婌惠、王美麗、陳麗卿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中國兩岸交流新聞報導暨翻拍頁面、國泰航空來回機票訂位紀錄、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被告及本次團員入出境紀錄、本次參訪團團員臉書網蒐照片、參訪照片、天壇福宴餐廳歡迎晚宴照片、高雄里長民眾北京東城參訪團活動手冊(內有團員名單、行程表等)、行程安排表及坊間其他旅遊團廣告,為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112年9月19日至9月25日,偕同附表編 號2至74所示團員自高雄出發至北京旅遊及參訪,各該團員支付團費1萬9,500元至2萬1,400元,期間曾參訪社區基地、交流座談會,而在北京天壇福宴餐廳舉辦歡迎晚宴時,大陸地區臺辦人員曾上臺致詞等情,然堅詞否認前開犯嫌,辯稱:本案純粹是民間交流,並沿用我10多年來的交流模式。所有的團於組團前,及組團後在通訊軟體群組內,或小港機場、北京機場,我都會嚴格要求團員完全不談政治、不談選舉,不做雙方政府的批評,尤其不准批評我們的總統,這部分只要問過我團員就很清楚。我也沒有接受大陸金錢上的支援,我們純粹是社區、文化及宗教交流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以:我們認為政治案件不應該變成法律事件,法律也不應該為政治服務。被告是中華兩岸活動交流總會理事長,同時也從事旅遊業,10多年來都是以本案模式辦理兩岸旅遊交流活動,參訪的團員政治立場也有藍、有綠,過程中被告更一再耳提面命在大陸不要談政治。10多年來都是合法的行為,碰到選舉時通通變成不合法,我們認為這並不合理。被告沒有受到大陸方面的資助,也不曾跟團員說要支持特定的候選人,更未賄賂團員為特定投票權的行使。本案檢察官沒有辦法證明被告有交付賄賂及約定為一定投票行為行使的客觀行為,也未能證明被告有賄選的主觀犯意。至於大陸方接待的來賓致詞時要講什麼,被告沒有辦法管,這與被告無關,況且多名團員均證稱晚宴期間只有閒話家常,並未提到選舉事宜。另外反滲透法所謂「境外敵對勢力」及「滲透來源」,構成要件並不明確,容有違反罪刑明確性原則。被告開庭時有攜帶107年金門酒廠的通水紀念酒過來,這上面寫著兩岸一家親、共飲一江水等字,如果連我們的政府單位或酒廠都有這樣寫,檢察官以說兩岸一家親、支持兩岸交流就是支持泛藍陣營、就是對有投票權人行賄,我們覺得甚有疑義,更是變相剝奪人民言論自由。最後我們提出被告同年度更靠近大選期間承辦其他大陸旅遊參訪團,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書,該處分書並經高檢署維持,被告相同帶團參訪行為業經認定並未違反選罷法及反滲透法等罪嫌,本案請考量上情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等語。 六、基礎事實   被告為中華兩岸活動交流總會現任理事長、高雄市民宿協會 活動組長,案發時並為炤榮旅行社有限公司副總經理。000年0月間,先與北京市東城區臺辦主任張麗梅,達成舉辦里長交流活動之共識,邀集附表所示里長,由各里長另行邀集親友、里民後,於112年9月19日至9月25日,偕同附表所示共74名團員,自高雄出發至北京。抵達大陸地區後,行程包含參觀鳥巢、水立方、天壇、故宮博物院、古北水鎮、司馬台長城、頤和園、恭王府等景點,及參加大陸社區基地、交流座談會。112年9月20日晚間在北京天壇福宴餐廳之歡迎晚宴,大陸地區臺辦人員李勁松、張麗梅等人均有出席並上臺致詞。團員本次支出團費每人各約1萬9,500元至2萬1,400元不等,被告委由賓士旅行社協助訂購機票及代收機票費用,並從機票中賺取價差利潤等情,業據被告於調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並據證人葛有力、張簡裕芳、彭士洪、林辛福、黃昭翔、洪進成、林德松、張鵑、梁源泰、莊惠民、王家樑、張慈惠、黃德財、鄭淑美、張玉琴、林秀英、陳情、張詠富、吳清炎、吳淑釧、許美惠、姚貴華、林素女、盧本善、傅婌惠、王美麗、陳麗卿、何睿杰、王怡心於調詢及偵查中證述綦詳,復有高雄里長民眾北京東城參訪團活動手冊、指認照片、FB網蒐本案出團照片、本案參訪團歡迎晚宴餐敘照片、東花市街道參訪交流照片暨網路新聞、北京東城參訪網路新聞、本案參訪團團員基本資料、付款明細、電子票據、機票訂購收據、雄獅旅行社開立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班機行程名單、被告及本案參訪團員入出境紀錄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七、然本案團員並未認知赴大陸地區旅遊參訪機會之提供與總統 或立委選舉有關,亦未認知此旅遊參訪機會為選舉時須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不正利益,從而不存在對價關係之認識等情,均據其等證述如下:  ㈠證人葛有力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我認知就是旅行團。餐敘 過程中沒有討論任何議題,主要就是歡迎我們去參訪社區,當時才9月份,還不確定何人參選,再加上我長期都是比較支持綠營,所以不會去跟大陸人士討論政治。餐敘上也沒有任何人討論政治,沒有提及藍白合、反對郭台銘參選、政黨輪替、下架民進黨等議題。我們與大陸人士的接觸只有在歡迎晚宴上有碰面而已,其他行程我們都是自己走自己的,除了地陪外,沒有任何大陸人士參與。我覺得本次團費沒有比較便宜,我認為費用都與市場行情相當,因為現在市面上也都有1萬、2萬出頭的北京行程。被告也沒有跟我說落地招待的事。被告講過很多次,不論是出團前或行程中,都不要談論政治,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就我的認知,當時還沒有開始選舉,也沒有選舉氛圍。我們與大陸地區人員交流並不是為了落地招待的補助,會去參訪純粹就是基於兩岸的長照及社區發展去交流,並不是要去接受他們任何的統戰議題或政治問題等語(選他二卷第239頁至第255頁、第277頁至第283頁)。  ㈡證人林德松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在行程前曾向我們強 調我們就是去玩的,不要講到政治的話題。餐會上沒有提到藍白合,那時候應該也還沒發展這個議題,也沒有提及反對郭台銘參選、政黨輪替、下架民進黨等議題。在參訪、旅遊、交流過程中,都沒有大陸臺辦或接待人員私下與我提到臺灣選舉事宜。團費我是刷卡到被告提供的旅行社帳戶,我支付了我與同行女友的團費及機票各1萬9,500元,共3萬9,000元。我不會覺得團費低廉,因為沒有吃很好,之前6、7年還更便宜,才1萬5,000元。我聽過去大陸的團費也差不多是這樣。被告有跟我說類似社區交流,沒有詳細說要做什麼交流,就是看一下他們長照服務、老人院。其實是我們自己貪玩,因為6、7年沒有出去玩了。被告沒有跟我們說有落地招待,他只有跟我們說團費多少,而且我們有出錢,為何說是落地招待,我並不知道對方有招待我們。我從6、7年前要去中國,就會說不要提到政治問題,而且團員裡藍、綠都有,怕會有爭執。在本次整個旅遊過程,絕對沒有人明示或暗示我們本次選舉,要支持或不支持哪個候選人、政黨。我整趟旅遊都沒有接受到任何有關選舉的事等語(選他二卷第161頁至第170頁、第187頁至第192頁)。  ㈢證人黃昭翔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我記得大陸臺辦餐敘聊天 大多是詢問我們基層里長工作內容、以前對大陸的觀感及目前對大陸的印象,李勁松也有請我們團員陸續發言分享心得並一一敬酒,最多只有聽到李勁松、張麗梅說希望可以多交流、兩岸一家親等言論,但沒有提及臺灣的選舉、藍白合或政黨輪替等議題,也沒有感受到大陸方面有營造支持特定陣營、候選人的氣氛。我沒有私下跟大陸臺辦或官員聊天。在整個交流的過程中我沒有感受到大陸方面企圖影響選舉,我不覺得大陸官方希望我們回臺後可以改變特定的選舉支持傾向。被告有叮囑我們不要討論政治,說是純粹的交流,大陸方不會特別提政治,我們也不要提。被告沒有跟我講落地招待的事等語(選他二卷第87頁至第104頁、第119頁至第126頁)。  ㈣證人洪進成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我對歡迎晚宴的場景完全 沒有印象,合照也沒有入鏡,我確定自己沒有參加晚宴,當時我應該在酒店休息。我在參訪、旅遊、交流過程中,大多時間腸胃不適,沒有與大陸人員私下聊天接觸,也沒有談論臺灣選舉相關議題。被告不曾跟我提過因為里長參訪可享落地招待一事,實際上參訪團成員也不限里長身分才可參加。我的出發點純粹是要出去玩。我沒有覺得本次團費不合理等語(選他二卷第129頁至第138頁、第153頁至第158頁)。  ㈤證人林辛福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歡迎晚宴上沒有提及藍白 合、政黨輪替、下架民進黨等議題,他們只有說希望日後兩岸關係更密切,交流更頻繁。在參訪、旅遊、交流過程中,都沒有大陸臺辦或接待人員私下找我聊臺灣選舉議題。我不覺得團費便宜,甚至還覺得1萬9,000元有點偏貴。被告沒有跟我說里長同團才有落地招待,他有嚴格要求團員不要談到政治,在遊覽車上就有向團員強調不可以談論政治,不管是批評國內政治或是談論大陸政治都不可以等語(選他二卷第55頁至第70頁、第79頁至第83頁)。  ㈥證人張簡裕芳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我不確定大陸臺辦或官 員在餐敘聊天過程中,有無提到臺灣選舉相關議題,但我本人並沒有聽到或參與此類討論,我也幾乎不會和大陸臺辦人員聊天。我沒有聽到大陸人員提及選舉議題,也沒有印象有提及藍白合、反對郭台銘參選、政黨輪替、下架民進黨等議題。被告沒有提過落地招待,我沒有覺得本團費用有比一般旅行團便宜等語(選他二卷第195頁至第208頁、第219頁至第223頁、第225頁至第227頁、第403頁至第410頁)。  ㈦證人梁源泰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是民進黨籍總統候選人 賴清德及立委候選人邱議瑩聯合總部的後援會副會長。歡迎晚宴上,我印象中都沒有提到有關臺灣選舉的內容,沒有提到有關兩岸水果、兩岸一家親、九二共識、藍白合、反對郭台銘、政黨輪替、下架民進黨的內容。在北京參訪旅遊中沒有大陸臺辦表示關心臺灣選舉話題或任何關於希望政黨輪替的指示,我從北京參訪旅遊回來後,沒有參與或動員選民支持非綠陣營特定候選人的行為,但我有參與及動員社區志工參加賴清德及邱議瑩的造勢活動及競選總部成立大會。本案我只知道要出去玩而已。被告或陸方人士都沒有向團員暗示要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等語(選他一卷第147頁至第157頁、第171頁至第174頁)。  ㈧證人莊惠民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是單純想帶家人去北京 旅遊,並且看一下北京的發展,而且以我們繳交2萬元的團費,吃、住都不是五星級,本來差不多就是2萬元團費的價格等級。歡迎晚宴中,真的沒有大陸臺辦或官員談論選舉議題,更沒有提及藍白合、反對郭台銘參選、政黨輪替、下架民進黨等議題。被告沒有說有落地招待,也沒有暗示我們必須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等語(選他一卷第177頁至第185頁、第191頁至第194頁)。  ㈨證人王家樑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是張簡裕芳邀我的,問我 要不要去北京,我們之前住同一社區所以認識。張簡裕芳跟我說1萬9,500元就是旅遊團費,包含食宿交通。歡迎晚宴上都沒有談到臺灣選舉相關話題。整趟旅遊我只有跟接待我們的男性導遊說過幾次話,但都沒有提到臺灣選舉的話題,都是我向他詢問關於後續的行程居多。我參加類似場合都是以觀光為目的,後來我還參加11月11日至11月17日的湖北團,團費也是1萬9,500元。我不會覺得團費有什麼奇怪的地方等語(選他一卷第197頁至第209頁、第239頁至第243頁)。  ㈩證人張慈惠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我約100年間加入民進黨, 成為民進黨黨員迄今。我於112年12月10日有受高雄市大樹區新吉庄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梁源泰邀請,赴高雄市旗山體育館參加總統選候人賴清德的選舉造勢活動;另我於112年12月16日有看到立委候選人邱議瑩的宣傳車,主動赴高雄市大樹區九大路的空地參加立委候選人邱議瑩的選舉造勢活動。本案至北京參訪、旅遊、交流過程中,都沒有大陸臺辦或接待人員私下跟我聊到臺灣選舉相關議題。印象中大陸人士致詞大概只有2、3分鐘,時間很短,他們講什麼我也沒在聽。沒有人提到任何政治或選舉議題,我對於政治言論相當敏感,如果有提到我一定會記得。沒有人叫我們回臺灣宣傳大陸或支持特定候選人等語(選他一卷第247頁至第252頁、第279頁至第283頁)。  證人黃德財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我跟太太鄭淑美是受鄭世 琦(我太太的大哥)邀請參加本次旅遊,鄭世琦應該是受葛有力邀請。我沒有聽到歡迎晚宴有大陸臺辦或官員談論臺灣選舉議題,都沒有提及藍白合、反對郭台銘參選、政黨輪替、下架民進黨等議題。在參訪、旅遊、交流過程中,也沒有大陸臺辦或接待人員私下與我聊臺灣選舉相關議題。我就是去旅遊的。沒有人跟我提到落地招待的事,也沒有人跟我講團費會比較便宜。我報名前還有自己上網查詢價格,覺得價格合理就報名,並未覺得特別便宜等語(選他一卷第287頁至第294頁、第301頁至第303頁)。  證人鄭淑美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我印象中歡迎晚宴沒有講 到任何選舉相關的話題,沒有提及藍白合、反對郭台銘參選、政黨輪替、下架民進黨等議題。沒有大陸人士來找我私下聊天。葛有力有向我表示這次北京旅遊是以參訪團名義去玩,要參加大陸方舉辦的1、2場社區觀摩及座談會,所以價格比較便宜,但葛有力沒有提到落地招待。其實當初決定參加時我們沒有想那麼多,葛有力之前也會約我們參加便宜的旅遊行程等語(選他一卷第305頁至第312頁、第331頁至第333頁)。  證人許美惠於調詢時證稱:是被告邀約我的,被告向我表示 橋頭地檢署榮譽觀護人協進會的成員劉玉華也有參加,問我有無意願加入,我因為團費便宜,就答應參加。但被告有提醒我們,該團成員政治立場有藍有綠,到大陸不要談政治。歡迎晚宴沒有講到任何選舉相關的話題,沒有提及藍白合、反對郭台銘參選、政黨輪替、下架民進黨等議題。被告沒有說可享落地招待。大陸臺辦人員或接待人員也沒有私下跟我談論臺灣選舉議題等語(選偵一卷第39頁至第46頁)。  證人王美麗於調詢時證稱:是我早餐店清潔工劉姓女同事邀 我參加本次旅遊,她沒有跟我說收費低廉或落地招待。歡迎晚宴沒有講到任何選舉相關的話題,沒有提及藍白合、反對郭台銘參選、政黨輪替、下架民進黨等議題。大陸臺辦人員或接待人員也沒有私下跟我談論臺灣選舉議題等語(選偵一卷第195頁至第201頁)。  證人姚貴華於調詢時證稱:我是以我太太劉玉華在橋頭地檢 署擔任志工團眷屬的名義,參加本次北京旅遊的交流團,該志工團的志工參加本次旅遊的人數約10多人。我們參加的目的就是去玩。我跟被告、里長或社區幹部都不認識,這次參訪是我太太幫我報名,說以橋頭地檢署志工團眷屬身分參加,團費比較便宜。我們的桌次是安排在餐廳的最後面,且沒有大陸人員同桌,我不清楚坐主桌的大陸官員在餐敘聊天過程中,有無關心臺灣選舉及談論相關議題。大陸臺辦人員或接待人員並沒有私下跟我談論臺灣選舉議題等語(選偵一卷第55頁至第62頁)。  證人傅婌惠於調詢時證稱:我榮民服務處的志工同事潘淑娟 給我一張旅行社的北京旅遊行程,上面有寫旅遊期間、行程、團費約1萬9,000餘元等,問我要不要一起去大陸玩,我就和我姊姊傅凰珠一起參加本案旅遊。過程中沒有大陸人跟我同桌,我也不清楚天壇福宴晚宴有無大陸人參與交流,沒有大陸人來我們這桌致詞或敬酒,我也不知道有沒有大陸人參與,我坐離主桌很遠。我沒有聽到有關兩岸關係或臺灣選情相關話題。旅遊期間我都沒有跟任何大陸人接觸,也沒有聽到有人談論臺灣政治議題,我們就只是去旅遊而已。潘淑娟沒有強調收費低廉,也沒有說是以參訪名義出遊,我也不知道有所謂落地招待。我認為我付的團費1萬9,000餘元就是包含該次的所有開銷。我去韓國玩5天的團費也大概才1萬9,000元,所以我認為我繳的是正常價格的團費,不覺得收費有比較低廉。我根本不知道本次北京旅遊是所謂大陸參訪團等語(選偵一卷第111頁至第119頁)。  證人張詠富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我胞妹張玉琴向我表示, 她的黃姓友人邀約她一起去北京旅遊7日,費用不到2萬元,問我要不要一起跟團出去玩,因為我沒有去過北京,就同意參加。我和我太太林秀英、張玉琴及張玉琴配偶林辛福一起報名參加。歡迎晚宴上致詞我都沒有在聽,也沒有發言。我是自己花錢出去玩,晚宴就吃我的晚飯,沒有在聽他們講什麼。張玉琴沒有跟我說里長同行或落地招待,她是說可能是因為旅遊淡季,所以團費會比較便宜。我不覺得人家有招待我,我就是花我自己的錢去。全程沒有聽到討論選舉議題,我們單純去玩等語(選他一卷第435頁至第446頁、第473頁至第477頁)。  證人林秀英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是經由張玉琴邀約參加 ,她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行程表給我,我與先生張詠富一起參團。我不太記得歡迎晚宴上臺辦官員說過什麼,我目的是為了去旅遊,也都是跟先生、小姑張玉琴聊天,不會注意臺辦官員說了什麼。我覺得本次團費跟促銷旅遊團價格相當,並沒有低於市場行情。大陸臺辦或接待人員也沒有私下跟我談論臺灣選舉議題。參加本次旅行團,我覺得對於我投票給誰並沒有影響作用,我覺得無論哪個政黨執政,都跟我沒什麼關係。我11月時也有參加被告舉辦的湖北旅遊行程,金額好像2萬左右。我今年去上海也是1萬多元,我看土耳其的團也是3萬多元而已,所以我覺的本案團費是一般行情,我們參加的不是什麼高檔團,飯店也住的很一般等語(選他一卷第371頁至第381頁、第393頁至第395頁)。  證人林素女於調詢時證稱:我知道有大陸人在歡迎晚宴上臺 發言,但我在專心用餐,不知道他們發言的內容。歡迎晚宴沒有講到任何選舉相關的話題,沒有提及藍白合、反對郭台銘參選、政黨輪替、下架民進黨等議題。我在參訪過程未曾與大陸人交談過。我是受友人鍾宗鵬邀約參加此次交流團,我之前就一直想去北京旅遊,經鍾宗鵬邀請後就跟我先生曹俊容一起報名參加。邀約過程沒有強調收費低廉或可享落地招待等語(選偵一卷第75頁至第80頁)。  證人吳清炎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在出團之前就有傳訊 息提醒大家,本次旅遊就是單純觀光,不要談論選舉及兩岸議題。餐敘沒有講到任何選舉相關話題,沒有提及藍白合、反對郭台銘參選、政黨輪替、下架民進黨等議題。我有查到差不多的行程,價格也差不多,而且這次的食宿也沒有很好,所以我認為是符合一般大陸旅遊行情,另外我們坐纜車、坐船、進頤和園內搭船都是我們自費。被告從來沒有向我說有落地招待優惠措施等語(選他一卷第481頁至第492頁、第525頁至第532頁)。  證人吳淑釧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就我認知,我們只是一般 旅遊團隊。歡迎晚宴我只記得當時臺上發言大都是談論炎黃子孫,傳承中華文化,兩岸一家親等等,當時9月份離選舉還很遠,並沒有提到政治或選舉的議題。沒有大陸人士私下來找我聊天。被告沒有向我說有落地招待優惠措施。當時也沒有特別想團費是否太低廉,想說因為9月多是開學,是旅遊淡季等語(選他一卷第505頁至第513頁、第525頁至第532頁)。  證人張鵑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被告是我國中同學,向我表 示要帶里長到大陸交流,剛好有名額,問我有沒有意願參加,因為我沒去過北京,就答應他。他跟我說1萬9,500元團費包含機票、住宿、交通及三餐費用,並未提及有所謂落地招待。歡迎晚宴上張麗梅有上臺,致詞內容大概是歡迎我們來訪,表達兩岸一家親,希望兩岸同胞能夠互相學習、交流。我沒有聽到大陸臺辦或官員在餐敘時有關心臺灣選舉或談論選舉相關議題,沒有提及藍白合、反對郭台銘參選、政黨輪替、下架民進黨等議題。我在行程中沒有跟任何大陸臺辦或接待人員接觸。我認為團費1萬9,500元並沒有很便宜,因為我疫情前常參加大陸旅遊,之前的旅遊團費都很便宜,現在疫情開放後的團費,相較疫情之前貴了很多,但因為我沒有去過北京,所以想說去走走看看等語(選他一卷第115頁至第124頁、第141頁至第144頁)。  證人陳情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是張簡裕芳邀請我及我先生 王家樑參加。我沒有聽到大陸臺辦或官員在餐敘中談論臺灣選舉相關議題,而且我當天的桌次在最後面,聽不太到致詞內容。大陸臺辦或接待人員也沒有私下跟我談論臺灣選舉議題。被告在出團前就有叮嚀我們,本次出團是單純旅遊,不談政治。我從北京參訪返國後,並沒有參與支持特定候選人的行為等語(選他一卷第399頁至第410頁、第429頁至第432頁)。  證人盧本善於調詢時證稱:我認識被告,他是我中正理工學 院的學弟。當時是被告邀請,說有一個里長的北京參訪團,詢問我是否有意願參加,由於我老家在北京,疫情期間都不曾回去,所以想說回去看看。晚宴期間我都是與臺灣團員一桌,因為被告耳提面命不要聊政治議題,所以都沒有聊到相關話題,而大陸臺辦官員來敬酒的時候都是說一些歡迎詞,並沒有聊選舉或政治議題等語(選偵一卷第91頁至第99頁)。  證人張玉琴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我先生林辛福幫我報名參 加,因為疫情的緣故,我已經很久沒有出國旅遊,所以才會答應參加去北京的參訪團。歡迎晚宴我記得有聽到歡迎到大陸交流、兩岸一家親這些話,但沒有提到臺灣選舉。座談交流時,我只知道有臺辦的人員,但我不知道是誰,因為我是去玩的,沒有注意聽到他們在講什麼。完全沒有大陸官員提到要下架民進黨,大陸官員也沒有要求我支持特定政黨候選人。我就是純粹去旅行,不會覺得團費低於市價,我有看過廣告,大約也是這樣的價錢。我的認知這不是落地招待,我們都有自己付錢等語(選他一卷第335頁至第343頁、第365頁至第367頁)。 八、觀諸前開證人證述,絕大多數團員未感本案團費明顯低廉, 反證稱費用尚屬合理,與自己在網路上搜尋之其他行程或自身過往旅遊經驗相當;甚或證稱感覺團費偏貴,因吃、住品質未盡理想;而證稱團費確實有較便宜者,歸因亦屬多端,如認出團期間係開學季、旅遊淡季或自認係以地檢署志工團眷屬報名而獲優待,然縱觀各該證述內容均一致稱未曾聽聞或知悉落地招待一事。由上開證述首先可知旅遊住宿、餐飲品質之優劣,實涉及旅客個人主觀價值判斷,本無從以部分甚或極少數團員之個人意見,遽認被告本案提供顯低於市價之不正利益。而檢察官雖提出坊間其他旅行團廣告資料,然所載旅遊日數、地點及行程規劃,與本案均不盡相同,自難執此逕認本案團費有顯低於市價之情。其次,被告未向團員提及本案有落地招待,更三令五申本次純粹為旅遊交流行程,不涉政治,不得談論選舉議題,團員亦基此認定本次出團純為旅遊參訪行程,自己繳付之團費已包含機票、當地食、宿,至各該景點更自付交通票券費用,並未認知其間牽涉陸方資金之補助;且僅將晚宴致詞之臺辦人士發言理解為客套辭令,並未特別留意、在乎致詞內容,本案團員不分政治立場均證稱未於旅遊或參訪過程聽聞大陸人士提及臺灣選舉議題,證人梁源泰、張慈惠更均證稱:於返國後依本有之政治傾向,前往參與民進黨總統及立委候選人之造勢活動等語,實可佐憑本案有投票權之上開證人,主觀上欠缺對於赴大陸旅遊落地後相關費用負擔利益之名目及支付者之認識。其等於受赴大陸參訪之通知或要約時,亦未認知此次旅遊機會之提供與總統或立法委員之選舉有關,且未認知此「旅遊機會提供」為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需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不正利益,從而亦不存在對價關係之認識。再者,本案附表所示團員,除少部分由被告親自邀請外,多透過親友告知而呼朋引伴參加,不識被告者所在多有,多名團員偵查中經告知本案性質可能是里長參訪團或落地招待,表達驚訝、錯愕之意,亦足證本案旅遊欠缺與投票權之一定行使間之對價關係存在。 九、被告於組團前、參訪中及返臺後,均未有向各該團員表達支 持特定政黨候選人或企圖影響投票意向之舉,反經多名不同政治立場之團員證稱被告叮囑全程不談政治等語。且被告另於112年10月12日至同年月00日間,招攬張簡裕芳、劉晉祥、陳文旗、周黃俊宇、侯景耀、丁艷芬、熊賢、蔡清美、樊春才及郭蔚蘭等34人,以本案相同模式前往北京市通州區旅遊參訪,參訪團成員每人支付約2萬元。該次行為經檢察官以證人即團員熊賢、樊春才、郭蔚蘭、蔡清美、丁艷芬、侯景耀、陳文旗、周黃俊宇於調詢中,及證人張簡裕芳於偵查中均稱:旅遊期間並無提及選舉投票或支持特定政黨、下架特定政黨、支持藍白合之言論等語,而證人熊賢、樊春才、蔡清美一致指證被告有交待團員途中不要講到政治話題等情,而認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與大陸地區臺辦人員共同宣傳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或以招待旅遊之不正利益對有投票權人約其為一定投票權行使,或接受陸方資助從事我國選舉活動等情事,其犯罪嫌疑尚有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選偵字第83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觀諸被告112年10月12日至同年月17日之出團行為,其行為模式、情節均與本案相類,且行為時間較諸本案更晚,更接近大選白熱化期間,然該案證人亦均證稱:於旅遊期間並未提及任何關涉選舉之政治議題,被告亦提醒團員不要提及政治話題等語,與本案證人證述之情節相合,當可佐憑被告本案所辯並非子虛,是依卷附既存事證亦難認被告有投票行賄之客觀行為或主觀犯意,自無從以前開罪嫌相繩於被告。 十、綜上,本案檢察官對於所指被告涉犯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 法第86條第1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及反滲透法第7條第1項等罪嫌,舉證容有未足,所為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之程度,揆諸首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媛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徐莉喬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附表: 編號 姓名 備註 1 王懋昌 中華兩岸活動交流協會理事長 2 葛有力 鹽埕區育仁里里長 (鹽埕區里長聯誼會主席) 3 林德松 鹽埕區河濱里里長 4 黃昭翔 鹽埕區新樂里里長 5 洪進成 鼓山區惠安里里長 6 林辛福 三民區本安里里長 7 張簡裕芳 鳳山區鎮東里里長 8 梁源泰 大樹區新吉庄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 9 莊惠民 六合夜市發展促進會理事長 10 王家樑 鳳山區鎮東里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 11 張慈惠 大樹區新吉庄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 12 鄭世琦 鹽埕區志工 13 陳秀妹 鹽埕區志工 14 黃德財 鹽埕區志工 15 鄭淑美 鹽埕區志工 16 鍾亞夫 鹽埕區志工 17 萬騰 鹽埕區志工 18 朱淑惠 鼓山區志工 19 團氏芳枝 鼓山區志工 20 陳氏金草 鼓山區志工 21 翁少白 鼓山區志工 22 王淑鏗 鼓山區志工 23 許美惠 岡山區志工 24 林美薇 岡山區志工 25 劉美玉 岡山區志工 26 王美麗 岡山區志工 27 劉玉華 岡山區志工 28 姚貴華 岡山區志工 29 邱坤炎 岡山區志工 30 李建國 岡山區志工 31 張曉偉 岡山區志工 32 甯光宗 岡山區志工 33 林素華 苓雅區志工 34 傅凰珠 苓雅區志工 35 傅婌惠 苓雅區志工 36 邱鳳淇 苓雅區志工 37 黃瑞興 苓雅區志工 38 于欽智 苓雅區志工 39 王偉勳 苓雅區志工 40 張詠富 三民區志工 41 林秀英 三民區志工 42 鐘宗鵬 三民區志工 43 熊淑敏 三民區志工 44 曹俊容 三民區志工 45 林素女 三民區志工 46 吳清炎 三民區志工 47 吳淑釧 三民區志工 48 張鵑 三民區志工 49 陳情 鳳山區志工 50 吳志明 鳳山區志工 51 張蕙清 鳳山區志工 52 張蕙英 鳳山區志工 53 盧本善 鳳山區志工 54 朱寀慈 鳳山區志工 55 蔡鳳珠 鳳山區志工 56 潘神安 新吉庄發展協會志工 57 蔡月桂 新吉庄發展協會志工 58 陳美霞 新吉庄發展協會志工 59 陳承登 新吉庄發展協會志工 60 蔡石能 新吉庄發展協會志工 61 蔡吳玉英 新吉庄發展協會志工 62 翁武志 新興區志工 63 翁慧慧 新興區志工 64 李宛芝 新興區志工 65 黃垓翰 新興區志工 66 莊子樂 新興區志工 67 蘇媖媖 鹽埕區里民 68 梅玉娥 鹽埕區里民 69 潘淑娟 苓雅區里民 70 張玉琴 三民區里民 71 郭采寧 苓雅區里民 72 莊翁麗花 新興區里民 73 劉英華 岡山區顧問 74 許明義 鼓山區鄰長 〈卷證索引〉 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他字第61號卷(卷一) 選他一卷 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他字第61號卷(卷二) 選他二卷 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選他字第61號卷(卷三) 選他三卷 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選偵字第25號卷 選偵一卷 5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選偵字第59號卷 選偵二卷 6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選偵字第97號卷 選偵三卷 7 本院113年度國選訴字第1號卷 國選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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