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SDM-113-審交易-1094-20241008-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9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緝字第576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 號:113年度交簡字第176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意旨係以:被告劉俊宏考領有普通重型機車之 駕駛執照,於民國112年4月29日11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前鎮區佛德街由西向東方向行駛,行經佛德街73號前(佛德街與和義街口)時,適同向右前方有蔡郭玉琴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蔡○○(少年,姓名、年籍詳卷)行駛至該路口,欲左轉和義街行駛。劉俊宏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又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等情,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減速慢行即貿然前行,致其機車前車頭與蔡郭玉琴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蔡郭玉琴、蔡○○均當場人車倒地,蔡郭玉琴並受有左前臂挫瘀傷、左肩薦椎挫傷等傷害,蔡○○則受有左肘左足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本院審理中被告與告訴人蔡郭玉琴、蔡○○業已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2人撤回其告訴在案,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