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16
案號
KSDM-113-審交易-1126-20241016-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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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水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3493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洪水木未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仍於民國112年10月1日7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小港區敬業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至敬業路與華山路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本應注意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之情形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貿然直行,適有告訴人陳俊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華山路由北往南方向駛至上開路口,兩車遂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右手中指挫傷併末端指骨骨折、右腕擦傷、下背扭傷等傷害。被告於車禍發生後,犯罪未被發覺前,在現場等候,並於警方到場時,自首而受裁判。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等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