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10
案號
KSDM-113-審交易-1191-20250110-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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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9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全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56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許全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朱芳誼已聲請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5699號 被 告 許全吉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8樓之5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全吉考領有普通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於民國113年5月5日 18時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甲車),沿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二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七賢二路10號前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天候、路況及視距均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保持兩車並行之安全間隔即貿然往前行駛,適有朱芳誼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乙車),沿同路段同方向行駛於甲車右前方停等紅燈,甲車右側後照鏡因而擦撞乙車左側後照鏡,致朱芳誼受有頭部、頸部、下背部及臀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朱芳誼告訴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許全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於上揭時、地駕駛甲車未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致與右側即告訴人朱芳誼駕駛之乙車發生擦撞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朱芳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告訴人於上揭時、地駕駛乙車停等紅燈時,遭左側來車即被告駕駛之甲車擦撞,因而受傷之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15張、行車紀錄器擷取畫面、監視器擷取畫面、 ⑴證明本案交通事故發生之現場情形。 ⑵證明被告駕駛甲車未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致擦撞告訴人駕駛之乙車等事實。 4 告訴人於113年5月5日至高雄市立大同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證明告訴人因本案交通事故受有頭部、頸部、下背部及臀部挫傷等傷害之事實。 二、告訴人提出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勢之高雄市立大同醫院診 斷證明書(下稱本案診斷證明書)1份,經本署就傷勢詳情函詢該院,該院則回覆略以:「附件(指本案診斷證明書)所列病名由病人病史、受傷機轉、臨床檢查及放射科檢查來判斷」,此有該院113年9月4日高醫同管字第1130504345號函在卷可佐,是以本案診斷證明書所列之病名並非單純以告訴人之主訴為依據,而係經臨床、儀器檢查而確認,且告訴人係於車禍發生當日立即至該就診,益徵告訴人所受傷害係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導致,自得以該診斷證明書作為告訴人確實受有傷害結果之依據。 三、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 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考領有駕照,對於上揭規定自不得推諉不知,被告於上揭時、地駕車原應注意遵守上揭規定,且依當時天候、路況及視距,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竟疏未注意兩車並行間隔,致與乙車發生擦撞,造成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被告顯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受傷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過失傷害犯嫌應堪以認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歐陽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