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SDM-113-審交易-128-20241209-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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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玉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 字第9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玉嬌未考領機車駕駛執照,仍於民國 112年4月12日8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甲車),沿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建工路與民族一路之交岔路口左轉民族一路時,本應注意轉彎應依標誌、標線之規定行駛,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依兩段式左轉之標誌及待轉區之標線行駛即貿然左轉,適同向左後方之告訴人盧怡婷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駛至,甲車左車身碰撞乙車右車身,告訴人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創傷性顱內出血併顱骨骨折、嚴重腦水腫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起訴後之113年10月16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得勝